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2日    阅读数:分享到: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一批成长潜能大、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促进全区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市工信局《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考核认定活动的通知》(厦工信企业函〔2019〕11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长型工业企业是指科技创新、产品研发能力较强、效益质量突出、发展预期良好的工业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成长型工业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商事登记、纳税归属在集美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纳入规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

  2.企业申报前的两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在本区实际纳税总额均需同比增长10%及以上。

  荣获省级及以上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的企业;上市企业;已纳入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成长型企业等四类企业,申报前的两个年度,只须主营业务收入或在本区实际纳税总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信记录良好且近两年没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纳税等方面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信局”)根据本办法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区工信局提供申报材料。

  第六条  区工信局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请区应急局、集美生态环境局审核企业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区工信局根据各部门意见,拟定“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名单,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扶持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区工信局部门预算,由区工信局按相关规定审核拨付,对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1.入库奖励:首次认定的成长型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技改补助:经核准或备案、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超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当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若符合市、区技术改造补助条件,可同时享受补助。   

  3.厂房补助:企业扩大产能在集美辖区内新租用厂房,对其新租用厂房的租金给予7元/平方米/月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租用厂房的租金总额,且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增加容积率扩建厂房,通过验收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12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研发奖励:支持企业争取国家、省、市级相关部门科技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后,在享受区级配套奖励的基础上,再按区级扶持金额的50%给予奖励。

  5.鼓励校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成果交易,经厦门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在享受区级技术交易奖励的基础上,再按区级扶持金额的50%给予奖励。

  6.支持企业融资:对企业在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免收担保费(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由区担保公司按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区级税收的9倍予以担保,对单个企业担保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成长型工业企业每年认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区工信局负责对成长型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以上扶持措施补助期限仅适用于认定年度。

  第十一条  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和集美区出台的其他类同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公布之日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享受奖励。符合本办法有效期内奖补条款的企业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奖励补助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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