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 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9日    阅读数:分享到: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工信企业〔2019〕16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6日

 

 

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1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划分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应重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订、发布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下达扶持资金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对市工信局关于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抽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再评价;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中小企业发展,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小微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

 

  (二)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引导和聚集社会资源,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品牌建设、融资服务、政务服务、信用建设、管理咨询、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服务机构等。对已入选为本市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优先给予扶持。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类项目

 

  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额、企业经营情况、与大企业协作情况、吸纳就业情况等因素,采用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 贴息项目。对经认定的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获得中小企业信用评级A级企业,贷款贴息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30%;增加一级信用级别,贴息率增加10%,最高不超过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2. 奖励项目。对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通过精细化生产、管理、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产品,通过技术、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形成较强竞争优势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给予奖励,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核心技术和成长潜力等情况,每个企业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选拔“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 融资服务项目

 

  (1)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服务项目。每年安排一定的风险补偿资金,建立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具体按照《厦门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开展“小微企业优秀服务金融机构”推荐活动,对优秀服务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3)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或者通过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根据融资成本情况给予不超过融资额3%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 培训服务项目。包括创业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短期培训服务的资助标准每人次(天)500元,用于对培训机构承办的公益培训的授课费、教材费、场租费的资助。长期深度培训费用按照政府、企业、学员共同分担的原则,由专项资金给予不高于40%的补助。

 

  3. 管理咨询服务项目。对中小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助,按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4. 信用服务项目。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以及促进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对参与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信用评级费用给予全额资助,且单项服务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5. 服务补贴券项目。以服务补贴券方式对小微企业购买经认定的服务机构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按照《厦门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执行。

 

  6. 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项目

 

  (1)对经逐级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同时获得两个以上部门认定的示范平台、示范基地不重复奖励,按较高档次标准给予奖励。

 

  (2)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进行年度评价(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对获得良好及以上等次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运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的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三)政务服务项目。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项目、评审、宣传、信用评价、审计、中小企业运行监测等相关工作以及受委托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根据签订协议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给予资助。

 

第四章  申请、审核及拨款程序

 

  第十条 市工信局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向社会发布,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和程序,组织企业(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资料向工信局申报。

 

  第十二条 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市工信局参照专家组评审意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确定扶持项目及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市工信局下达资金安排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对于存在异议的项目,一旦查明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扶持。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项核算,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编制年度预算时,应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不得申请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应按要求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被资助单位以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审查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工信局应妥善保管申报项目的原始档案材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专项资金按规定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以虚报、冒领、造假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列入失信名单,由市工信局推送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厦门网站。市工信局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市国库,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财政资金扶持申请。违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财政扶持资金,同一个项目已获取中央、省、市级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的,一般不再重复安排,上级专项资金文件要求地方配套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1年12月31日。《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4〕40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如有调整,本办法从其调整。

 

  抄送:市司法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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